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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移民局推进投资移民变革

来源:出国劳务网 时间:2012-10-20 作者:出国劳务网 浏览量:


继今年5月、8月、9月分别召开了投资移民相关政策的意见征询、提出初步措施、同各利益相关者密切协商改革细节后,移民局于11月10日首次对外公开了《EB-5投资移民终裁政策(草案)》备忘,对改革的重点环节以及相应采取的具体措施作出了明确的指示。
《EB-5投资移民终裁政策(草案)》备忘并未提及坊间热传并期盼很久的15天优先处理通道,但对递交I-924表格的新的区域中心的申请有望从2012上半年实行快速处理(不包括投资者I-526申请)。同时,移民局今后将不再争议已经由各州政府认定的目标就业区(TEA)。据悉以前有某些州级以下政府甚至个别州政府认定的目标就业区被移民局质疑,导致移民局在确认其就业计算时出现问题、最终相关投资移民项目受阻。
移民局特别强调了EB-5投资移民项目创造新的就业岗位的定义、即使投资项目中途出现改变但仍有足够直接或间接就业机会创造出来,这种情况下移民局将可能予以支持。而在以往已经出现过多起因投资项目出现“重大改变”从而导致移民局最终拒绝永久绿卡申请。在现今美国的经济和就业环境下,这也是移民局努力试图寻找更好的促进经济和就业、提高EB-5政策效率的措施之一。
虽然移民局对EB-5项目大开便利之门,美国很多州政府为了促进当地经济发展、活跃市场,也积极实施对于投资移民的利好政策,但对于申请者来说这并不代表能够排除美国移民法案2012年9月底到期之后的改例风险,这些风险包括将提高投资门槛或加入其他附加条件,如居住要求等。
早在今年的8月份,就曾传出移民局针对完善EB-5投资移民的“加急处理通道”、“直接沟通协助”、“申请面谈机会”等三点改进提案的消息。新政改进方案的重点之一是“15天加急处理通道”,即符合条件的EB-5投资移民申请人,在加付一定申请费用的情况下,可以向移民局提交加急申请,移民局承诺在1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案件审核。此后,美国移民局曾经试图尽快开启15日快速通道,但是受某些原因的限制,此提案一再被延期。
今年以来,美国投资移民日渐火爆,不仅可选择的移民项目迅速增长,申请美国投资移民的人数也大幅上涨,这使得美国投资移民的申请速度明显放缓,出现积压趋势。“15日加急处理通道”的消息传出,确实令不少投资移民申请人兴奋不已,但冷静下来考虑,又会发现这条“高速公路”未必100%行得通。因为申请人只要拿出额外的一部分费用就可进入快速通道,这样的吸引力太大,估计大部分申请人都会选择,这样一来,人数只是从原来的通道转移到了所谓的“快速通道”里面,“快速通道”的人数猛增也同样会造成积压,由此延期一事也不难理解。
在此需要做出提醒的是,鉴于种种不确定因素依然存在,移民局出台何种政策目前还是未知数,且从国际经济大环境分析,美元对人民币汇率持续走低并非一成不变的长期现象。因此,投资者应提早行动,在大局未变的形势下,抓住美元陷入低谷的机会,及时完成换汇,加紧递交EB-5申请。同时还应多方考证选择可靠的移民机构和适合自己的移民项目,降低不必要的风险,以确保顺利移民的成功率。
何为投资移民
投资移民是指具有一定资产,并且符合其他一些限制性条件的投资者将资金投资到目标国政府批准的投资基金或合适的商业项目的一种行为。
投资移民的申请者可以采取投资的方式取得投资国永久居留权。申请人可以投资于目标国政府批准的投资基金或合适的商业项目,投资基金一般都有最短时间限制。该类申请人必须愿意将资金投资于目标移民国家,以促进目标移民国家经济发展、增加就业机会及丰富文化生活。而获得的回报是主申请人和全家可以获得投资国身份,从而享受等同于投资国国民的福利和保险待遇。进而子女也可享受免费或优惠教育的权利,以及全家自由进出该国的便利条件。
据美国移民局统计,截至2011年11月份共有2,969名中国公民申请美国投资移民EB-5签证,934人获得批准,在所有投资移民美国的申请人中,中国申请者占75%。
规避投资移民风险的方法
1.选择投资项目尤为重要,投资者应该选择前期投资少、雇佣劳工多、较成熟稳定的行业、经营业务开展快、资金流动性高、项目总投资不太大、受经济波动影响较小的投资项目。
2.选择投资管理人、美国合作人、或者企业管理公司(职业经理人)的时侯对方的资产信用状况还有从前的经商履历是关键。因为一个EB5投资者投资额非常小,所以一般数个甚至几十个EB5投资人合股就是EB5投资非常常见的情况,一般项目发起人会是美国的公司或者个人。移民中介根本没用能力也没义务保障投资款和投资项目的安全,所以选择美方投资伙伴尤为关键。有些项目在介绍的时侯会称“有美国政府的背景”,这纯粹误导,美国政府是不能直接参与进行EB5项目的,美国政府负有监管职能,这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情况只可能在中国发生。
3.对投资区域的选择要慎重,美国大多数投资区域的划定是当地政府划出区域,然后投资人在投资区域中开办企业,报移民局核准的。在这种模式下,完全是投资人直接和移民局打交道,投资者显得很无助。但美国还有另外一种模式,由财团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法律授权或者契约的方式包揽下政府的“开发区”,然后由该组织来和投资者接触,而投资者在该组织的监管和帮助下和移民局进行各项业务,这就意味着投资者在和移民局打交道的过程中有了个强力的后盾。
4.选择可靠的移民律师,直接和移民律师签订合约并有权直接联络咨询美国律师。在实际的移民过程中,特别是在投资者尚在国内的时侯,一般移民公司都会要求客户通过他们和美国移民律师间接联系,这点不可取,美国律师是整个移民过程的实际办理者,同时美国律师评估案件也较直率,直接和美国移民律师接触能让客户得到更全面直观的信息。同时从责任的角度来说,美国律师所有对客户的信息、意见都是要负法律责任的,所以绝没信口开河的可能。
5.退出机制,所有EB5项目,无论移民成功或者失败,最终投资者都是要退出的,所以在项目合作之初,投资者一定要美国的项目发起人拿出切实可行的资金退出方案。而合约上的退出方案是否可行,不但取决于方案本身,还取决于合作者的信用、资产状况。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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